摘要
软件保护的必要性毋庸置疑,软件的文字性要素即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可版权性没有什么争议,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对软件非文字要素赋予版权保护值得研究。这些非文字要素是软件除了代码本身以外的其他层面,例如结构、顺序和组织或者观感。非文字性要素是软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软件结构在满足原创性要件的时候应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用户界面是用户与计算机交流互动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尽管用户界面具有功能性,但其可版权性要素确实需要保护。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1年第6期71-78,共8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对外经贸大学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