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非法买卖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认定中,需要对相关规范性刑事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适用性解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定刑法中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对象范围,但在具体适用中有必要对危险物质中的毒害性物质进行限制解释。根据对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状表述的理解,该行为是危险犯,而不是实害犯。其中,非法买卖禁用剧毒化学品的行为是抽象危险犯,而非法买卖其他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则是具体危险犯。对于相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中"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的兜底条款,应运用体系解释方法予以严格把握。在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中,应当准确评价和定位刑事政策的功能,做到有宽有严,宽严相济。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1年第6期85-91,共7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三期)刑法学科资助成果(学科编号:S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