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目的是解决中小企业、农户的贷款难问题,他们财产有限,贷款额度较低,但是对于资金的需要非常急迫。这一政策性目标却忽略了借贷关系中的另一方参与人——债权人的意愿,最终使得浮动抵押在小额贷款领域基本处于闲置。究其根本,担保法属于私法,意思自治是其得以运行并影响社会的关键途径。立法目标如果只考虑社会目标,而不能与各方当事人的追求相兼容,结果必然是终付虚化。而各国的实践证明小额贷款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选择。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1年第6期108-113,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