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工程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一种类型而言,其产生远比国际贸易要晚得多,追溯起来,可以说到了19世纪中叶,欧美国家为本国资本扩张、争夺生产原料和谋取最大利润,才开始产生国际工程这种国际经济关系。因此,国际工程法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国际经济法中一个正在形成且不甚完备的领域。在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甚至就连"国际工程法"这个概念都没有学者提及。①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益深入,参与国际工程领域的经济活动已经逐步成为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因而研究国家工程法对我国对外开放意义重大,而法律渊源是我们首当其冲应当厘清的问题。在国际工程领域,产生了诸多由民间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或学术团体编撰的文本并已经被广泛运用,已经具备国际惯例的各项特征,FIDIC合同条件就是其中影响最大、运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之一,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研究。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1年第6期120-127,共8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