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商业银行(Urban Commercial Bank,以下简称城商行)监管不能忽视社会公众(The gener-al public,以下简称公众)、监管当局(Regulatory Authorities,以下简称当局)及城商行的存在,实际上城商行监管是以上三者博弈的必然结果。城商行特殊的产权结构使得公众无论监督与否都不会带来其利益的损失,从而导致对城商行监管力度不够;而城商行在缺乏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又有地方政府和国家为其承担风险,其行为必将是冒险投资,满足自身效用最大化。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府对城商行的绝对控股权,使得城商行与当局或许有着因利益而"合谋"的可能。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41-45,共5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银行资本监管
特许权价值与风险行为研究>(批准号:08JC79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