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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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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接2012年第2期) 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 《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 2012年第3期36-38,共3页 Henan Journal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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