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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平台经营者在网络经营行为规制中的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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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商务活动中的应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自然延伸至网络环境。平台经营者旨在为平台上的用户之间交易提供服务。如何营造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确保网络平台交易安全,无疑也是平台经营者的重要职责。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办法》成功地将平台经营者自行实践的制度措施上升为强制性规范,试图借助平台经营者自治管理之力实现平台上经营秩序的管理。虽然《办法》所建立的工商部门监管与平台经营者协同共管的机制在逻辑分析上存在一些问题,而且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还有待时间检验,但至少为今后国家立法提供了可资评判的实践经验。
作者 高富平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2年第2期29-34,共6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高富平:《确立自治规范和立法规范双轨制,营造安全有效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自高富平主编《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07~317页.
  •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通知移除”.

同被引文献8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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