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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检测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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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鉴定。(1)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构进行鉴定。(2)出具鉴定委托书。(3)3提供鉴定的必要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4)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明确提出要求鉴定的问题。(5)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后,及时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6)公安机关认为有重新鉴定必要的,可做出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出处 《派出所工作》 2012年第3期53-55,共3页 Police Station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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