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责任?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药品不良反应是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意外,应该属于不可抗力,其相关主体均不需要承担责任。也有人认为,既然是医院开出的药,患者因服药造成了损害后果,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理应由医院承担此责。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一些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案例。那么,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后,医院是否都需承担赔偿责任呢》其用药主题各自又应负怎样的法定义务呢?
出处
《中国社区医师》
2012年第6期26-26,共1页
Chinese Community Doc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