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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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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事关罪犯人身自由和人权。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违法犯罪未被及时收监前的保外就医期间一般可以折抵刑期,但是由于他的行为导致其脱离执行机关监管的时间除外;监视居住期间一般不宜予以折抵刑期;留置盘问期间应当可以折抵刑期;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而被强制医疗隔离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两规"、"两指"期间不能用以折抵刑期。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37-40,共4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周立武:“重新犯罪未及时收监前的保外就医期间应当折抵刑期”,载《江苏经济报》2007年11月7日.
  • 2孙涛、张月娥等:“保外期间违法犯罪的相关期间不宜计入刑期”,载《检察日报》2005年12月21日.
  • 3杨清龙:“应当折抵刑期的几种情形”,载《江苏法制报》2004年4月21日.
  • 4倪伯萍:“两种特殊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可否折抵刑期”,载《检察日报》2010年1月13日.
  • 5杨涛:“‘两规’、‘两指’应当折抵刑期”,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6月5日.

同被引文献8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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