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坦白”入律亦应适用于“被告人和罪犯”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坦白”一词进入法律的视野最早见之于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即“凡在1982年5月1日以前对所犯的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本决定处理。”
作者 赵灿 耿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74-75,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2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