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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宜主动将公诉案件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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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据此,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主动将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作者 张乾瑞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76-77,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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