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元伦理学的角度看,严格意义上的正义是指社会制度在诸善冲突的情况下对于人们的可接受性:当一个人认为某种社会制度能够确保他意欲的基本善、防止他讨厌的基本恶时,他就会认为这种制度是正义的、可以接受,反之则是不正义的、无法允许。因此,正义既不像后果论所说的那样在于达成总量更大的善,也不像道义论所说的那样取决于道义原则的某些与善恶无关的形式规定。
出处
《人文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36-42,共7页
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
基金
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整体推进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转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011SHKXZD017)
"转型期国家司法哲学
制度和技术研究"(项目批准号2011SHKXZD01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