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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无权审查或撤销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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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别地方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以“与法律相抵触”为由,宣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效,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实行的是...
作者 利群
出处 《人大研究》 2000年第1期1-1,共1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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