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建立在对传统的雇佣关系加于公法干预上,这种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从属性,从属性构成了劳动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属性。然作为据以确立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与某种从属性的社会关系的可受保障性之间存有一个"空档"地带,故笔者认为应采取"从属性+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并提出实务中具体可以参酌判断从属性的要素内容,以适时地使劳动法的规范调整与社会现实的劳动法诉求相契合。
出处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9-11,14,共4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