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政府征收农民土地过程中存在农民权力受损现象。应针对目前现实中出现的各种征地情形规定一些基本"公共利益"用地类型,并用司法解释进行补充,清晰地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严格区分征地的公共利益项目和商业用地项目。完善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设置"先补后征"程序,强化征地纠纷的司法救济力度,将补偿标准争议纠纷、分配征地补偿款争议纠纷纳入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善征地信息公开制度,着力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12年第1期8-13,共6页
Journal of Karamay
基金
浙江省科技厅2010年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项目"浙江省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现状调查"(编号:2010R421011)
浙江省法学会2010年度课题"农村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研究"(编号:2010NC1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