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内部监督模式,因其固有的事后性、被动性特征,使得内部监督在确保规范执法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无法对检察执法办案进行全程、直接、同步、实时的监督。案件管理的内容、运作机理及其价值目标决定,案件管理能够实现对检察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直接、动态的监督。必须按照案件管理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建构完善的能够实现其价值目标的案件管理机制。加强对从事案件管理的人员的素能培训,使其具备比其他各业务部门更高的检察综合能力。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5-10,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