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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协调关系”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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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李某,中共党员,某县人大主任。1998年,某县村民陈某承包了400亩荒山种树育苗。2000年春,陈某通过他人介绍找李某(中共党员)静贮,从县林业局得到20万株育苗指标。李某帮助陈某得到指标后,向陈某提出合伙育苗的要求,陈某考虑到李某给自己帮了忙并可以帮助自己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利于育苗款的回收,因此同意了李某的合伙要求。双方遂口头商定:由陈某出育苗资金、出面签订合同,负责育苗、-管理等工作,李某协助陈某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助收款等,所获利润双方各得50%,风险共担。
机构地区 中纪审
出处 《中国监察》 2012年第5期53-53,共1页 Supervis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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