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89年我国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以来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非常迅速,随着我国汽车租赁业的发展,汽车租赁公司不断创新服务项目和种类以适应市场竞争中挑战,仅仅以《合同法》、《物权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部门法的调整,已经不能满足目前我国汽车租赁市场的需求,在政策和法律缺位的情况下,目前我国汽车租赁业在自租自驾、带租、带驾等新服务项目的法律问题上争议较大,往往面临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自由发挥的境地。
出处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2年第8期179-17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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