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某系某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09年11月5日,唐某在施工时不慎触电摔下致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唐某提请了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被认定为工伤。就工伤事故赔偿,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于2011年1月4日作出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由公司赔偿唐某工伤待遇1O.17万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万元。但对唐某申请的1万元后续医疗费却以尚未实际发生为由未予支持。裁决后,公司及时赔付了唐某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