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个体权利,社会个体权利是国家权力获得正当性的依据。当国家权力具有相对独立性之后,其行使应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界限。在社会契约理论下,稳定的社会治理结构应当既能够给予国家权力必要的权限,又要对国家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以避免国家权力对公民自治权的不当干预;既能够维护公民的自治权,又要防止公民自治权的滥用,破坏社会秩序。从一定意义上说,稳定的社会治理结构应当是一个公民自治权与国家权力保持平衡的结构。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内涵,对处理我国公民自治权与国家权力的平衡关系具有深远意义。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82-187,共6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