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健康权是一项被普遍确认的人权,获得药品是健康权不可或缺的部分,而获得基本药品则是满足优先需求的、最低程度的要求。与权利对应的是义务,国家是确保公民健康权的首要主体,负有保障药品获得的义务,此外,一些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制药公司在确保药品获得上具有补充责任。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85-91,共7页
Study and Practice
基金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健康权的国家义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为:11YJC820100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公民社会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基于弱者权益保护的关怀"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为:2011jyty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