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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时的会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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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必须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招募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应当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和付息日期;……转换期;转换年度有关利息、股利的归属”等;第26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这些规定都对债券转换时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具体地说要受到债券付息日、普通股除权日和转换日的具体时间制约。
作者 江希和
出处 《财会通讯(上)》 2000年第1期47-49,共3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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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1

  • 1汤云为 钱逢胜.会计学导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375-379.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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