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交保护是国家保护海外公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用尽当地救济是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对当地救济怎样才算"用尽"存在较大分歧。关于当地救济的"用尽"程度,我们认为应当首先将这种救济限定在法律救济,其中最主要的途径是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两种。在此基础上,"用尽"要求当事人无过错地获得终局裁决,也就是说,一方面,受害人获得裁决必须是终局的;另一方面,该终局裁决应当是在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获得的。美国所提出的当地救济"实质"已经用尽的观点虽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国际法上并不可取。此外,为了保护个人的利益,行政救济的范围应当仅局限于必须的法律程序;而为了保护东道国的利益,个人在国内程序中提出的证据和论点在国际求偿中应当不得变更。
出处
《求索》
CSSCI
2012年第2期162-163,172,共3页
Seeker
基金
2010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中国对海外国民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0HZK02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际法学(J51103)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