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对法律内涵认识的缺失,我国在行政立法和执法中表现出过分教条主义的倾向。这种倾向具体到行政处罚方面则表现为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等相对比较显性的权利得到了实体和程序法上的保护,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所应该享有的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日后发展的、潜性的、延时性的权利(又称为隐性权利)往往被人们忽略。在人权保障日益完善的今天,法律对于公民人权的保障应当是全面而完善的。行政机关在设置和实施行政处罚时,也应当全面而妥善的考虑对行政相对人的隐性权利的保障。对行政处罚中相对人的隐性权利进行研究,剖析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隐性权利的意义和探讨其保障机制的构建,对相对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和实际运用将会产生重要的借鉴意义。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49-153,共5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