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有“动态宪法”之称的法律部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与其他法律部门与宪法的关系不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宪法,是宪法基本理念在行政法领域的延续。二是来源于行政法领域独立的而普遍的价值。但不管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来源是什么,他们都必须在各国究法所规定的宪政体制内运行,不能突破宪法的界限,是不相同的完政体制的土壤中结出的不一样的果实。以中德两国的法律保留原则为对象,比较分析两者的差异,并从宪政角度寻找造成两国法律保留原则内涵差异的原因。
出处
《商情》
2012年第10期218-219,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