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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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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是否还合适,确值思考。从各国的立法例出发,与我国的立法规定相比较,探讨分析现有规定存在的弊端,最后对其完善提出些许建议。
作者 饶驰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商情》 2012年第10期222-222,2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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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9

  • 1陈苇,杜江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J].现代法学,2002,24(3):96-103. 被引量:57
  • 2这里的"生子女"包括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子女(婚生子女)和无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我们认为,我国宜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在今后的亲属法和继承法中对子女一律不作"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统一称呼为"子女"或"生子女",以示对子女的尊重和保护.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S].26.
  • 4德国民法典[S].1924-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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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张玉敏.继承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75-176.
  • 7同注[5].
  • 8日本民法典[S].887-890.
  • 9同注[5],176.
  • 10同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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