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是以专有权出资还是可单独以使用权出资,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我国公司法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理论上,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仅仅是一种所有权,更是一种混合权利。在实践中,公司接受股东的知识产权出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能够在经营中行使某一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而不仅仅是为了行使占有权或处分权。使用权是知识产权权利群中的核心权利。以使用权出资,可以充分地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59-163,共5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2010年度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知识产权战略与宁波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研究>(项目编号:2010C35053)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