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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土法炼砒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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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管理,按其对被管理对象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监督与疏导等方式。所谓监督方式,就是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要求被管理对象执行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疏导的方式则不同,主要是用教育、激励,引导等方法使被管理者自觉接受环保政策和法规。本文将结合郴州地区的实践,介绍运用监督与疏导相结合的环境管理方式在禁止土法炼砒中的作用。
机构地区 湖南省环保局
出处 《中国环境管理(吉林)》 1990年第1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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