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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立法的多层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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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立法权限的规定和地方环境立法的实际状况来看,地方环境立法具有明显的多层次性:不仅省级权力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环境法规,而且较大市的权力机关也可以制定地方性环境法规;不仅省级和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环境法规,而且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国家坏境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地方性环境规章。
作者 张勇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学院
出处 《中国环境管理(吉林)》 1990年第4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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