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是《保险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一些在理论研究与保险业实践中颇受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明确。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保险合同的解释。原《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是一个颇受争议的条款,其作为一项裁判规则,并不能纠纷处理中做出明确的指引,而且带来很多问题。新《保险法》吸收了理论与实践的成果,对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加以明确。本文将立足北京的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践对保险合同解释中的问题进行诠释。
出处
《科技与企业》
2012年第6期289-290,共2页
Science-Technology Enterp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