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案情 1996年10月13日,江苏甲外贸公司和乙公司就乙公司向甲公司购进美国成套船舶设备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了船舶设备的规格、标准和价格。货到后运输方式采用铁路运输,由甲公司代理乙公司委托天津新港的货代公司发运,于1996年11月30日前在天津新港铁路车板交货。货物运输保险费、银行开证费、承兑汇票贴息费、商检费、海关手续费、港务港杂费等由乙公司自行承担。合同履行后。
出处
《世界机电经贸信息》
2000年第2期54-55,共2页
Trade Information of World Machinelectron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