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政府、社会及农村居民个人在农村社会保障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在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应起主导和基础作用,但不能越位或失位,既不能滥用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又不能干预不足。社会法视野下政府应承担法制构建、财政支撑和监督管理之责任。
出处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44-47,共4页
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
基金
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河北省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编号:20110325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