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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不畏死”能否以财产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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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死刑相比,经济惩罚更有弹性,也更有力度。在一个越来越强调“以人为本”的社会,死刑必然是只能适用于极少数巨贪的非常刑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慎之又慎,因而无法对一般贪污犯罪产生实质性威慑。更何况死刑的滥用将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即便事后发现是冤假错案也无法恢复生命、纠正错误。
作者 张千帆
出处 《法庭内外》 2012年第3期42-42,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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