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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把握规划案件中的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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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划执法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执法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职能。在这类违法案件的处理中,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町证的规定进仃建设的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跗款……”。这个条款里有一个建设工程造价的概念,存我们实施行政处罚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把握的足否准确,舡接关系到我们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史体现了我们理解法律、执行法律的水平。
作者 王钧
出处 《城建监察》 2012年第2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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