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数字是文字的组成部分.公证书中数字的用法当然也应当符合全国通用的文字规范要求。长期以来.公证书中的数字用法一直是按照《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公证书中数字用法的复函》([87]司公字第125号)(以下简称《复函》)关于“公证书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其他数字均使用汉字”的规定执行。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与书面汉语的规范已经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出处
《中国公证》
2012年第3期55-56,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