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办学前教育是推动学前教育普及的重要力量。准公共产品属性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确立是政府承担责任的根本依据,民办学前教育在学前教育普及中的地位与作用是政府承担责任的现实需求,而民办学前教育的市场失灵对政府承担责任提出客观要求。政府应该在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中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制度供给和宏观管理为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提供保障,扶持、指导和服务民办学前教育,引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
出处
《教育导刊(下半月)》
2012年第3期12-17,共6页
Journal of Educational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