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执法环节流失大量刑事案件,最终受损害的是国家与公共利益以及政府的公信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必须要落实到移送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上。在各移送主体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建立移送机制的首要责任者,政府法制部门是移送机制的组织管理者。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使得检察监督应该成为移送机制的重要一环。事实上,检察机关在整个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一直承担着积极的推动者的角色。建立健全移送机制、加强衔接工作,需要创制法律规范,从立法上确认并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目前更需要各省级党委、政府重视与推动。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85-90,共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