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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待业保险费时间能否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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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原告1986年参加工,作后一直在山东省某区供销社所属的县级集体所有制企业——土产公司工作。2003年1月,其因与土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1989年至199;3年期间,土产公司曾向被告某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缴纳待业保险费;1999年至2001年期间,土产公司和原告曾分别向被告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告失业后,向被告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告予以准许。但是,
作者 刘万金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2年第3期68-68,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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