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害人由于长期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被忽视地位,对犯罪人的减刑假释不参与和不知情尚情有可原;但犯罪人和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也被排斥在外有违情理和逻辑,甚至某种程度上作为诉讼活动中心的法院在减刑假释裁判活动中已被异化为一种形式上的审批手续,因而有必要对当前减刑假释进行反思。被害人作为法益损害的承担者,理应是减刑假释诉讼活动中的主体,这是克服减刑假释诉讼弊端、平复被害人报复情感、恢复被破坏社会关系之需要,因而赋予被害人参与权具有正当性。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年第2期44-48,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