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时代的主旋律,司法改革是自20世纪80年代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基础上发端而来。改革通过加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强调公开审判,强化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及注重群众参审和合议庭职能等一系列举措,实现了法院主要功能从维护社会治安向参与、维护经济秩序和活动的角色转变。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由于旧有制度和观念的巨大惯性,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的不满日益加深,似乎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究其根本原因,包括司法公开制度改革,主要源于法院本位主义改革观的反作用力,缺少了正确的司法观念,程序公正只能是无本之木。封闭的改革环境,无法摈弃的权利本位思想和职权主义作风,很难促使社会真正了解法院、理解法官的司法行为,很难让当事人感到司法的亲近和温馨。因此,司法公开制度必须建立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之上,不仅制度公开,更需要开门纳谏,放下姿态,让群众参与进来,真正实现人民司法人民化。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年第2期100-106,共7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