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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行节育手术造成就诊人重伤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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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嫌疑人徐某在沪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09年起开设诊所非法行医。2010年5月20日,被害人何某至犯罪嫌疑人徐某开设的非法诊所内,要求徐某为其进行摘取节育器手术。犯罪嫌疑人徐某在为何某进行摘取节育器手术时,因操作不慎致取环工具刺入何体内,造成被害人何某子宫穿孔、小肠穿孔,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重伤。
作者 梁春程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年第2期135-138,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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