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渡监狱开庭审理黄超强等十名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柳州市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驻中渡监狱检察室的检察官受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依法出席法庭。在法庭上,驻监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对黄超强等三名毒品重犯假释要从严掌握的建议,获得了柳州市中级法院的采纳,对黄超强等三名罪犯裁定不予假释。自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后,法官可以直接听取到检察官的意见和建议,使对部分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实现了由事前监督向同步监督的转变,进一步增强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确保了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正确实施。
出处
《公诉人》
2012年第2期I0007-I0007,共1页
Prosecu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