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我的外甥李湘前年与人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并把车卖了600元用于挥霍,李湘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他以盗窃不是自己提议以及只分得小部分赃款为由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但是2011年的6月,外甥又与另一伙人把一个工厂的旧设备零件拆下来当废铁卖了,他又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去年被判的缓刑也被撤销,两个盗窃罪加在一起合并判了2年。李湘的母亲是我的姐姐,她来找我商量是不是申诉的问题,我想问原来李湘盗窃电动自行车是由二审法院裁定判处缓刑的,现在却由一审法院来撤销是不是合法?
出处
《公诉人》
2012年第2期48-48,共1页
Prosecu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