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对影视作品尤其是对国外影视作品的司法保护中,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以是否具备《公映许可证》作为权利保护的前提条件。在侵权判定中必须坚持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作品著作权的取得不需经过任何行政许可。影视作品的播映许可仅限于影视作品积极权利中的放映权,并不及于著作权的其他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所以,对影视作品著作权进行侵权认定时,不应该将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取得问题和是否取得影视作品播映许可问题混淆,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构成并不以取得影视作品的播映许可为前提。
出处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年第2期137-142,共6页
Journal of 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