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委员会是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主要形式。由于各个地方的历史、地理、人文、社会资本和政治生态迥异,全国整齐划一的村庄组织形式有必要因地制宜地进行调整。在村庄治理结构和组织形式的调整中,必须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回应性和责任制,以多元化的组织结构适应多样化的村庄社会生态。村庄的治理结构和组织形式的架构与运作必须立足于人民的自治能力之上,切实保障村民作为村庄治理主体的地位。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25-30,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广东工业大学重大科研平台培育项目"社会工作介入社会管理创新的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