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观点认为,对公司实施外交保护的国家应当是公司的国籍国,而不是股东国籍国,这在国际法院所审理的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得到了确立,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股东国籍国的外交保护资格开始越来越多地得到支持。在各种方案中,比较可行的是将股东国籍国保护作为公司国籍国保护的例外情况。在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的努力下,这种例外情况的轮廓开始逐渐清晰,但是在细节问题上仍然存在值得推敲的地方。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35-41,共7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中国对海外国民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10HZK025)
华东政法大学新进博士科研启动资助项目"外交保护中跨国公司国籍认定法律制度研究"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外交保护中跨国公司国籍认定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际法学"(项目号J51103)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