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何制度或者原则的生成、存在、并发展壮大,必须有适合其生长的土壤。律师法的修改,对于律师的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至少从形式上来看为控辩双方的合作提供了契机;同时,诉讼效益、控辩双方的需求等现实压力,也使之产生具备了现实的土壤。而控辩交流合作诸多形式中,最重要的当属证据交流机制。因此,证据交流机制的运行必须要有可行的具体操作模式。否则,即使建立,也会流于形式,更不要说体现法律的正义。
出处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2期99-102,共4页
Journal of Fu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控辩交流合作机制研究"(2009sk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