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再审程序是对当事人权利的非正常的救济程序,其启动应予以合理的限制,再审事由的设立即是以此为目的的,只有通过立法的不断完善使法定再审事由更加明确,才能更好地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范围以及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范围。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新的证据"的规定的不确定以及司法解释的相互矛盾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问题。文章通过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新证据的规定进行分析,指出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新证据的范围予以限制的建议。
出处
《中州大学学报》
2012年第1期24-26,共3页
Journal of Zhong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