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果加重犯理论经历了从结果责任到意思责任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根据现代刑法理念的要求和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实践,行为人对基本犯罪的罪过应当限于故意,而对加重结果的罪过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双重罪过说这一刑法理论通说基本可取,但有必要予以完善。借鉴"危险故意"等学说的合理内容,应当提倡新双重罪过说。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13-119,共7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